「執行名義」的種類有哪些?聲請強制執行要注意什麼? 一、「執行名義」的種類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執行名義為: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一、執行名義 (一)持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是否應提出本票原本 ?取得債權憑證後再聲請強制執行,是否仍應提出本票原本? (二)業經宣示之宣告假執行判決,是否不待送達即發生效力,而得為 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姜世明,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明確性原則,執行名義係強制執行程序之特殊制度,未具備執行名義之要件,並無法發動強制執行之程序。此制度乃呼應強制執行法之要求迅速執行,月旦知識庫,整合十大資料庫交叉檢索搜尋,是法律學者,實務工作者,法律學子學習好幫手!

民事執行常見問題集 何謂執行名義 ? 答:確定債權人債權存在的範圍,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公文書。 裁判書用語辭典資料庫查詢系統 稅務行政線上起訴業務專區 民事線上起訴業務

又若執行名義並未成立,債權人竟聲請對債務人強制 執行,而侵害債務人之權利,僅係債務人得否依同法第12條 第1 項規定聲明異議而已,尚非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最 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438號判決意旨參照)。(二)經查,被告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

林洲富,執行名義,債務人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消滅債權人,執行名義競合,甲、乙為鄰居,平日相處不睦,甲於某日因細故,基於傷害之故意,竟持木棒毆打乙,導致乙之手部與背部受有多處瘀傷,乙除對甲提,月旦知識庫,整合十大資料庫交叉檢索搜尋,是法律學者,實務工作者,法律學子學習好幫手!

支付命令具有執行名義 之效力,聲請人若備有支付命令裁定書及其確定證明書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加以查封並拍賣債務人之財產。 修法前: 民國104年66月法令修正前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執行名義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促字 第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附件】。 〈 事實理由 〉 緣相對人積欠聲明人帳款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經聲明人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相對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且迄今尚未

要附送執行名義的文件正本。 3. 繳納執行費:執行費是債權額的千分之八,但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繳執行費。繳納處所在法院收費處,取得繳款收據。 4. 上列手續辦好後,要將聲請狀、執行名義的文件以及執行費收據,一併送法院收發室即

民事執行處業務簡介 一、民事強制執行是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於債務人不履行時,依據執行名義內容,聲請民事執行處,對債務人施以強制力,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以實現債權人私法上請求權之程序。

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應提出該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知有前項債權人者,應通知之。

曾冠鈞 現今社會許多的保護令案例,並不單純僅係一傷害罪或恐嚇罪之延續,常常會與夫妻間離婚時之權利義務關係相伴,尤其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界定伴隨有保護令核發時會使法律關係更顯複雜,因此當保護令之內容與夫妻離婚關於子女權利義務關係所生執行名義有所衝突時,應以何者為

(二) 司法機關之執行名義正、影本: (下列證件具備一項即可)。 1.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名義: (1) 確定之終局判決(應再檢附 判決確定證明書; 或文末載有「 本判決不得上訴 」 之判決; 經法院裁定認可之大陸地區民事確定給付

非訟事件之強執行名義 成立後,如經債務人提起確認該債權不存在之訴,而獲得勝訴判決確定時,應認原執行名義之執行力,已可確定其不存在。若尚在強制執行中,債務人可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聲明異議,若已執行完畢,債務人得依不當得利

 · PDF 檔案

執行人鞬為機關內所設置之行政執行官、執行頟記官及執行鞬(行政執行法 12) (三)執行要件(行政執行法 11) 1. 須有以金錢給付為內韕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作為執行名義 2. 須義務人之給付義務已屆履行期間,若執行名義本身未定期間,又無法定履行

執行名義種類。第四條︵執行名義之種類及時效關係︶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找到了執行名義種類相关的热门资讯。

故而,拍賣抵押物裁定之執行名義,債權僅得聲請就裁定內容所示之抵押物強制執行,如抵押物拍賣後不足清償其抵押債權,不足受償部分,既不得請求發給債權憑證,亦不得以該裁定作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之其他財產為執行。

強制執行をする際、必要な書類として債務名義・執行文・送達証明書がありますが、ここでは執行力のある債務名義ついて具体的に見ていきましょう。 - 大阪市(天王寺)・岸和田の

移送書及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送達回證上所列之當事人姓名或名 稱有無錯誤。 (三)執行名義 1.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時,應以一 執行名義為一案,並以一案為一號

Q8.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拆屋還地,執行程序如何進行?可能產生哪些費用? (一)依本法第125條所準用第100條法意推之:如果債務人不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可依同法第127條、第124條、第125條、第100條

執行名義種類。2005/11/22 · 故執行名義係表示私法上給付請求權存在及範圍,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公文書。 執行名義的種類有(強執第4條)。找到了執行名義種類相關熱門資訊。

 · PDF 檔案

5 行政執行實務上,實為重要。 二、問題提出 因我國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係採取處分機關與執行 機關相分離之制度已如前述,故行政執行機關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 務之「執行名義」是否為須為行

取得執行名義之程序(3)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上訴程序 一、第二審程序 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或簡易法庭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是為第二審程序之

惟為防止逃避預繳執行費,聲請執行在先之債權人,如先以執行名義所載之部分金額聲請執行,嗣再以同一執行名義其餘部分之金額聲明參與分配,應視為追加執行處理。如係以不同之執行名義或其他無執行名義之債權,聲請參與分配,始依聲明參與分配程序

可為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文件種類 (一)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 (二)准予假執行之判決書或准予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書。 (三)訴訟上成立的和解或調解。 (四)公證書(載明可以逕受強制執行者) (五)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裁定書以及抵押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或本票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1.債證已超過5年,還能用此名義去函查嗎? 2.若不行,我方持有原本的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所以要重新強制再換債證?3.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和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有無時效?還是持有後,隨時可函查4.持有支付

除上述情形外,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從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其要件如下 : 1、須有以金錢給付為內容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作為執行名義

執行名義成立後,債權人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1項第1款所稱之繼受人,雖得以原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惟民法第297 條第1 項既明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則債權受讓人於該項讓與對債務人生效前,自不得對債務人為

 · DOC 檔案 · 網頁檢視

(即依 133不免責裁定確定後二年內不得執行) 五、有前案,執行名義之取得是在更生或清算程序進行中者,須注意執行名義有無瑕疵。 貳、民事執行股知悉已有保全處分裁定,應即依保全處分裁定之 保全內容處

對於信託財產之強制執行,於受託人變更時,債權人仍得依原執行名義,以下列何者為債務人,開始或續行強制執行? 期貨/證券

對債務人取得財產執行名義已久,而尚未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應查核之原因,下列何者正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執行業務簡介 民事強制執行是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依據執行名義內容,聲請民事執行處,對債務人施以強制力,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以滿足債權人私法上請求權的程序。 民事強制執行的種類通常可分為:

 · PDF 檔案

行政處分之執行力係指,行政處分相對人不履行行政處分所要求的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 時,行政機關不待法院之確定判決,即有權直接以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自行對義務人為強 制執行,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

如何取得執行名義。因為這是實務的程序問題,我不會,應該是憑此簡易判決書,向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不需再另外取得執行名義,所以只能請您問板上其他高手 像寒窗問拾得大 他是本科系的應。找到了如何取得執行名義相关的热门资讯。

法拍屋之執行名義若為 「 分割共有物 」時,實務上較常見多為繼承人繼承一筆或多筆土地,一棟建物或多棟建物而無法達成協議時,訴請法院為裁判分割。而法院審理不動產分割時,多因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得採取變價分配。 變賣分割共有物,取得價金後,按各個共有人之持分比例分

論著名稱: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名義之研究(The Research of Monetary Obligations under Public Law as a Title of Execution) 姚其聖 指導教授: 黃啟禎 出版日期: 2014.07.28 出版地區: 台灣 校院名稱: 私立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博士

故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未因強制執行全部達其目的以前,對於某一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雖已終結,債務人仍得提起異議之訴,但此項異議之訴有理由之判決,僅就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未因強制執行達其目的之部分,排除其執行力,不能據以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第四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如主張非執行名義

 · PDF 檔案

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3、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 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 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4、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

小心!債權憑證要定期換證! 執行名義係執行債權人對國家請求強制執行之公法上權利,本身並無時效,故取得執行名義後,甚麼時候去聲請強制執行都可以。而一般所稱的執行名義時效,是指執行名義內容所表彰或確定之權利的時效,該權利時效的長短原則上是由實體法規定,而和上述的聲請

總公司得持以分公司為債權人之執行名義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債權人為分公司,應由其總公司持以分公司為債權人之執行名義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債務人為分公司,則債權人得查調其總公司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問題 召開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人會議之執行名義及相關程序? 答案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10月28日(88)台勞動3字第0043160號函 查強制執行法第四條規定,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係屬執行名義,基此,法院和解筆錄應屬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所稱之執行名義。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

同一債權以不同執行名義先後對聲請強制執行,是否應再繳納執行費?答:債權人以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對抵押物為拍賣的強制執行,並已按其債權額繳足執行費,事後僅獲得部分清償。債權人乃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就未能受償的同一債權,另以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是否須再繳納

小弟最近處理一件銀行的強執案件,大略提一下來龍去脈: 債務人在97年間死亡,繼承人雖然有向家事庭聲請限定繼承,但債權人發現其有修正前民 1163的情形,經家事庭裁定不得享有限定繼承利益確定,一開始有提對債務人取得的執 行名義及上開裁定向稅捐稽徵處申調繼承人的財稅資料,但對方

十二 委託行使公權力(行政委託)(公權力受託人Beliehene) (一) 意義:係受公行政託付以公權力,並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從而完成特定行政任務之私人。此種由公行政將其公權力託付私人,以執行行政任務之制度,則稱為公權力授與,或行政委託。

例如:如果公司之董事長,執行業務董事,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人,平時並不會親自用印,則只須依公司規定有權代行用印之人蓋上公司大小章即可,並不需要實際代行用印之人也簽名或蓋章。 以上說明僅限於台灣之情況而已。

何謂「假扣押」? 債權人透過國家的公權力,利用法院來達成強制執行的目的,一定要有確定的判決,如和解書、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本票裁定等等、法院的民事執行處才會替債權人強制執行。 在沒有取得上述執行名義之前,可先扣押債務人的財產,這就是所謂的「假扣押」。